淺談通姦罪之舉證                          晚晴義務律師  謝玉璇



最近,一則報載:「
一對男女赤裸下半身躺在床上,被妻子會同徵信社抓姦,

但法官認為徵信社人員沒拍到兩人嘿咻畫面,且警方在現場也沒搜到沾有精液衛生

紙或保險套等證物,無法判定兩人通姦,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的新聞,引起社會大

眾高度關注,很多人心中可能會有「為什麼法官認定沒有通姦?」、「到底要證明

到什麼程度才算構成通姦罪?」的疑慮。



由於通姦屬於刑法
239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期,因此法

院在判斷時,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所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則來認定,也就是必須要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確

實有發生性行為,才能認定確有犯罪。




但問題是性行為是非常隱秘的行為,要取得證據其實是非常困難的,早期很多人

是透過請徵信社裝置針孔攝影或竊聽器來錄配偶和對方的性行為影像或談話,做

為證據,但刑法後來增訂妨害秘密罪,規定不得無故竊錄或竊聽他人未公開的活

動或談話,由於竊錄或竊聽行為本身是違法的,所以因此取得的影像或談話錄音,

法官也無法採為通姦罪之證據。因而現在關於通姦的蒐證更是難上加難,普遍是

透過請求警察協同捉姦之方式,但通常捉姦時,若是在賓館或通姦對象的住處,

是無法直接進入的,而等到在房內之人開門時,大部分的情況是二人都已經穿

好衣服,這時只能
蒐集衛生紙、保險套或床單等間接證據(以其上遺留之

精液、體液
DNA),來佐證兩方確實有性行為之發生。另外,也可以

其他間接證據來證明通姦的事實,例如:通姦對象與配偶的書信往來,明確

提到二人發生性行為,或是通姦對象已懷孕、可透過驗孩子與配偶之
DNA

來證明親子關係,進一步來論斷通姦之事實。
近年來,認為通姦罪應予

廢除的聲音越來越多,倡議者普遍認為通姦罪並不能真正發揮維持婚姻

之效用,實際上離婚率始終居高不下,且對於婚姻不忠誠,應屬道德層

次之問題,不宜將之刑罰化,而這也和國際的立法潮流相符。受到通姦

除罪化聲浪的影響,法官或檢察官對於通姦罪證據之核認,更趨嚴格。



像這則新聞所提到的狀況,雖然二人下半身赤裸,但因為二人完全否認

有發生性行為,現場也沒有蒐集到任何衛生紙、保險套等間接證據,而

通姦罪又不處罰未遂,所以法官雖然認兩人證詞不合常理,但基於沒有

其他明確證據可以支持之情況下,仍未能做成有罪之判決。不過該案仍

可上訴,告訴人若之後再找尋到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者之後審理的其他

法官有其他不同之見解,仍不排除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新聞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8/4/2sbiu.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台北晚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