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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晴義務律師  鄭夙芬


元配對小三表示「成全」,不就是原諒小三了嗎?法律不是規定,一旦原諒小三,就不能告了嗎?怎麼檢察官還把小三起訴呢?

日前晚晴姊妹們拿著報導,捧著上面的疑問,跑來問值班律師。律師我不禁心生讚歎,晚晴姊妹果真見多識廣,顯然平常就有做功課喔!對刑法第245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即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這條規定記得還真清楚。的確,配偶對通姦行為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之情形者,就不得提出告訴

 

重點是元配對小三說「我從來沒有恨過妳,只想知道真相」、「我二話不說成全妳」,算是宥恕嗎?在律師我看來「我二話不說成全妳」這段話頗有解釋餘地,既可作解為對過去未來關係的全面成全;也可能僅指對未來關係的成全。 這則報導中的小三把元配這段話寬認為:元配既願成全她繼續與男方的關係,當然也就寬恕她過去的錯。換言之,小三對成全二字採取廣義說,而認為元配已經宥恕她了。然而,如果元配真的在檢察官偵查中承認曾對小三說過上述兩段話(而不是小三在被起訴後、到了法院才向法官主張),則從小三被檢察官起訴的這個事實推斷,顯然檢察官並不認為元配所謂的成全是原諒小三。

 

又曾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依此見解,若心中無宥恕真意,就無宥恕之可言了。這或許也是元配向法官表示「她從未原諒,她是為了誘使小三說出實情才故意說要成全你們」的緣故吧。

 

本案因為元配在法院宣判前已撤回告訴,我們無法從判決中得悉法官對於元配「成全你們」這段話的評價。不過從以往實務見解看來,審判實務究竟對有無宥恕或縱容,似乎是從嚴解釋(以下實務見解數則,供大家参考)。這樣的解釋方式似乎也詔告著世人:小三當不得。

 

   

 

最高法院民事91年台上字第352號判決:

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其配偶與人通姦而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原審徒以上訴人於十餘年前即知悉被上訴人與張女之通姦行為,而未為爭執,即認其已宥恕被上訴人與張女之通姦行為,殊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81年上易字第2075號 判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固不得告訴。惟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未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指為「縱容」或「宥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91年度上易字第2242號判決: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固不得告訴。惟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況一經配偶表示縱容或宥恕,有告訴權之配偶即喪失告訴權,是關於配偶之「縱容」或「宥恕」,實為告訴權人例外喪失告訴權之要件,為保障正常婚姻關係,於文義及實際適用上均應從嚴解釋,此為法理之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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