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看到民法第1052、1053條

「對配偶與人通姦行為的法律請求權為知悉後六個月內」,

一開始我覺得太不公平了,通姦是背叛婚姻承諾的行為,

竟然還有請求期限限制。

而且就我個人與當事人的接觸經驗而言,

往往當事人面對外遇事件時的心理歷程尚在否認、沮喪階段,

如何能在請求元時間內由理性角度來思考以進行法律行動?


當我與姊姊討論時,她說:

「每個人的恢復期不同……假如這對夫妻彼此已無感情,

一方感情出軌,另一方抓姦,

那又何須靠法律把兩個不相愛的人綁在一起呢?」

點醒了我,讓我深入地思考婚姻、法律制度的意義,

這時我才發現之前我的思考、反應行為是如何被文化、

報復主義等無意識地操控著。


抓姦似乎是一人遇到外遇事件的反應(文化反應),

抓姦似乎看起來也是一種對婚姻承諾背叛者的法律報復行為(報復反應),

這些行為與反應的背後卻忽略了婚姻的根本要素-「愛」。

如果這對夫妻已無「愛」,那又何必用捉姦來增加彼此的傷害,

而是協助他們釐清自己未來的路、追求自己的幸福;

如果這對夫妻還有「愛」,捉姦更會增加彼此的距離與傷害,

更無法挽回婚姻,此時主要是協助這對夫妻重新檢視彼此關係、

調整彼此的互動方式、關心彼此的需要。


在我思考歷程的轉變中,我也重新思考法律的意義,

現在我認為法律的重點是透過法律協助社會調整既有觀念,

創造兩性平等的環境,催化兩性良性互動。

而晚晴也在這喚醒女性的獨立性、自主性,來更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未來;

跳脫文化束縛、報復主義,重新思考兩性關係的意義,

協助兩性追求愉悅的互動關係。

以婚姻為例,追求以「愛」為基礎的婚姻,

而非以「約束」為基礎的婚姻,跳脫父權的價值思想(權罰思想)。

在這講求「平權」的思想下,受益地未必是女人,但受益地必是具有自主性的人,

也期盼因此能陪想出女人長久以來被剝奪了的自主性。


女人必須為自己負起責任,不要將自己的期待放在丈夫、孩子身上,

依靠男人、法律來保護自己,長期以來「你要為我負責任」這一句話,

似乎都是女人將自己的責任與未來放在男人身上,

現在更重要地是女人更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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