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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 by陳振東律師 (本文刊於81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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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婚姻法律的迷思       Jessie  (本文刊於79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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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與法律】講座系列---財產繼承---10/13

切勿債留子孫遺產究竟如何繼承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為何如何自己寫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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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在晚晴上過一次次法律課程,今年四月份再重修一次,感受完全不同,法律條文變更得很多、還有上課的講師、每一堂課都不一樣。工作人員惠軒說:「不要挑律師,每個人各有強項,每堂課內容不重疊。」這句話我聽進去了,上完了整個法律課程,果然受益良多!

每位講師特色不同:有的對法律條文表達輕鬆有趣,直接明白 ; 有的有充分的講義外,直接了當就問同學,妳們想要了解什麼問題 ? 我喜歡這位講師說話不急躁,解釋法條之外,每位同學的問題她都明白地回答了。她看起來就像一位大姐,或是一位會照顧學生的師長,親切誠懇!

另外有位講師說:「如果你們婚姻已到沒救的地步,告訴你:『當你知道什麼,千萬不要讓她知道』;要選擇離婚之前,就要把所有問題整理妥當。至於要上法院,證據一定要,非常充分才去打官司。」另外有一位較年輕的律師,有關法條應用上,初聽之下有些混亂,在看過書面講義之後才知道,法律不是只有一條。有些事件不必坐困愁城,只要人證、物證準備齊全,根據法條提出主張或訴訟,人就可以不必活得那麼焦慮!重要的是你是屬於對的那一方。人證、物證都很OK!那就免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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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看到民法第1052、1053條

「對配偶與人通姦行為的法律請求權為知悉後六個月內」,

一開始我覺得太不公平了,通姦是背叛婚姻承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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