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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玉璇  100.3.18

在資訊極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透過網路來交友,極為普遍,
但其中卻往往暗藏陷阱,實不得不慎。
蘋果日報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5/143/2o297.html>
宜蘭縣一名身材矮胖、網路化名「金剛」的惡狼,
竟在交友網站「愛情公寓」裡,騙稱是科技工程師,
鎖定兩名離婚女網友,約出後在咖啡內下迷藥劫財,
其中還企圖性侵未果,惡狼三度犯案,警方跟監及時逮人,救出女子。


如果不慎遭遇像報導中的情況,很多人身心遭受重創之餘,
擔心若報警揭發對方惡行,自己的遭遇會被知道而名譽不保?
也擔心到底警方偵辦以後,會不會要一直出庭? 一定要出庭嗎?
如果出庭要怎麼證述自己的被害經過?
會不會要一直回憶被害狀況而被迫重複地想起不愉快的經驗?
以上千頭萬緒的顧慮,常會造成受害者隱忍不敢報案或對外尋求幫助。


其實,我國在85年制定性侵害防治法,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有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
現在在各縣市都設有性侵害防治中心,醫護人員、社工人員或警察人員
在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的情況時,都會立即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防治中心的人員會主動提供被害人心理及法律等各方面的協助。

至於如果擔心的名譽受損問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明定,
通報程序文件對於任何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均應保密,
而法院程序的文書(包括起訴書、判決書等)
也必須對被害人的身分予以保密,報紙、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也都不可以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另外,在警察或法院調查時,會指派經過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在訊問被害人時,
對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及保護也會特別留意,避免讓被害人再受到二度傷害,

而且若非必要法院會避免一再傳訊被害人;
而在法院開庭調查訊問被害人時,
被害人的親屬、社工或心理輔導人員可以陪同被害人在場並陳述意見;
而且開庭是不公開的,
開庭時被害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採取適當措施,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隔離。
故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在我們目前法律制度規範下,是受有相當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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