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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晴義務律師 謝玉璇

離婚後關於子女費用或探視的爭議,

在我們生活中時有所聞,也最令一般社會大眾感到困擾,

日前新聞報導陳萍怒指薛志正 不付贍養費,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1/6198793.shtml

法院判決男方須按月給付贍養費1.5萬,

一個月只能探視兒子薛力柏一天。

陳萍怒指前夫隨意更改探視小孩的時間,

贍養費還一毛不付,而她一人撫養小孩。

雖然經由法院判決應支付費用,並明定應如何探視,

但對方不照判決來履行,

這時應該要怎麼處理才能保障自己及孩子的權益,是很值得探討瞭解的。

新聞報導中陳萍提到法院判決薛志正每月

應給付1.5萬元之「贍養費」,但後面

又提到小孩教育費高達5萬,生活吃緊等語,

似乎她所說的「贍養費」是指小孩的生活教育費用,

法律上用語應是「扶養費」,

跟「贍養費」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在離婚後給付予

另一方關於另一方本身的生活費是不同的,這是首先要說明的。

不論是贍養費或是小孩的扶養費用,只要對方未依判決履行,

我們都可以拿判決書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之財產(包括房屋、存款、薪資、股票等)

來強制對方清償已經到期

但卻沒有給付的贍養費或扶養費。

另外,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法院判決除了記明應按月付到子女成年(滿20歲)為止外,

為了約制對方要確實按月給付,

通常會再加註「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意思是對方如果有一期扶養費未給付,

之後所有分期給付之金額就認為全部都在現在就已經到期,

因此現在就可以一次請求對方給付到子女成年為止的所有扶養費。

因此報導中所提情形,

如陳萍所說每月要給付1萬5千元的費用是指小孩扶養費,

而且法院在判決內有註記

「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那麼陳萍可以主張孩子一直

算到成年為止的所有扶養費用已經全部都到期,

再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來清償全部的扶養費用。

再者,法院判決所定

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方式,父母雙方都應配合及遵守,

任何一方都不應隨意變更,因此若要探視小孩的一方沒有

經過和對方商討就擅自在判決所定時間以外的時間要來接小孩,

這時對方是可以拒絕的。但是,判決所定探視

內容也不是完全沒有彈性,若雙方或小孩在某次探視時間有其他活動,

只要事先和對方商討,獲得對方同意,

也可以變更成其他探視時間。

最後,報導內提及陳萍表示

「連小孩的教育費都不付,我也有權利不讓他看小孩」,

這在法律上必須要予以澄清,

基本上探視小孩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

即使對方沒付小孩的扶養費用,也不能禁止對方探視;

相對而言,應該給小孩的扶養費,

也不會因為對方沒有讓我們探視小孩就可以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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